
征信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征信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征信调研报告1信贷征信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具有超前性与挑战性的一项系统工程,信贷征信建设具有广阔的社会性。近日,我们对晋中市辖内20xx年1—10月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载体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征信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应引起重视。
一、当前辖内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
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到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信息及相关活动记录,征信法规的缺失对征信活动的顺利开展将产生一定影响。目前,征信体系建设的唯一依据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征信业无规可循。由于征信机构缺乏权威性及相应法律地位,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而且,经过5年的实践检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健全,亟待完善:
一是《办法》中的罚则规定不够细致,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争议。如罚则中只规定了对商业银行违规现象的处罚额度,而未考虑违规数量的因素;对于存在多种违规现象的金融机构能否并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信息的登记上报与“登记上报虚假信息”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对不参加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金融机构仅给予1至3万元处罚起不到强制其参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作用;对使用代理服务器报送数据的金融机构,其迟报责任在上下级行之间未做明确的界定等。
二是对借款人不具备强有力的约束手段。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一个数据实时更新的系统,而《办法》中缺乏制约借款人基本概况信息更新的有效手段。如当借款的要素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到人民银行进行变更处理,但是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借款人,《办法》中未规定应如何处理。贷款卡管理实行集中年审制度,当借款人不参与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时,《办法》中规定可对借款人的贷款卡给予暂停,暂停期间金融机构不能给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但同时又规定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卡解停并未对解停手续及时间给予任何限制,如果借款人补办年审合格后即给予解停,则借款人可按自己的实际需要随时办理年补,集中年审制度将名存实亡。
三是《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没有明确规定除了宣告破产、解散、依法被撤销外,对于借款人的哪些“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注销贷款卡,也没有具体规定贷款卡注销暂停的时间及解停的标准。同时,征信体系中信用信息来源主要是各金融机构,且大多信息是在客户不知晓的情况下采集的,极易触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金融机构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征信体系建设认识不足,在贷款时对企业有无贷款卡不予强调,致使借款人对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观念淡薄,不少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时才想起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而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工作流程及贷款查询制度,也没有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状态及资信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金融机构向持无效卡或无贷款卡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现象。如,在检查中发现,所查金融机构共发生无效卡放贷109笔,金额1。82亿元。还有个别金融机构没有按照企业的原始凭证进行录入,所录贷款收回、发放的金额与原始凭证不符,存在错录、并笔录入企业贷款的情况,
3、网络建设不完善,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是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自成体系的“小系统”的基础上,各机构的信息平台之间缺乏兼容功能的转换接口程序,相关数据主要靠手工采集,需要各金融机构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极易形成迟报、漏报的现象。而《办法》作为约束各金融机构规范操作的配套措施,虽然规定了不少处罚条款,如对于迟报、漏报等现象,人民银行可依据《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但由于系统网络本身的缺陷,导致各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许多都是共性的,人民银行无法按《办法》规定进行严厉制裁,只能象征性进行处罚。而且,目前各金融机构中只有城乡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开发的程序版本,其余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使用各自开发的程序版本,给系统的统一升级和日常管理造成诸多困难。
二是系统上报的网络不畅通。基层人民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数据传输接口出现故障,企业在办理贷款卡时所录入的数据和资料不能及时写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中,使得人民银行上下级系统数据库所记录的信息不一致,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下载企业资信信息和贷款卡信息缺乏了时效性,造成所查询到的企业资信信息不完整。在这次检查中,所查金融机构数据迟报463笔,金额10.52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6.7;集中上报业务356笔,金额4.37亿元,占全部业务量的2.78。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在推广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过程中,考虑财力负担问题,没有建立内部网络系统,采用以县联社集中录入的办法,造成大量数据录入的迟报、漏报和集中上报。在这次检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共漏报数据164笔,金额13166万元;迟报数据115笔,金额13129万元;集中上报数据83笔,金额9798万元。再如,农行县级支行所有数据上报均由二级分行统一上报,基层行不直接上报,对是否按时上报、上报成功与否均难以掌握,而二级分行由于接口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数据上报的准确性。
三是未建立县级金融机构查询企业贷款卡信息的渠道。目前,各县级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cms),作为其地区机构的前台终端,通过内部网络实时上报贷款业务数据;然后由其地级金融机构汇总写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的数据库。但是,县级金融机构只能查询到企业在本系统内的贷款信息,却不能利用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某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换句话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仅仅在地区一级金融机构使用,没有推广到县级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由其上级行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咨询数据库,这种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给贷前调查、贷后追踪检查带来众多不利影响,使得系统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4、系统服务面较窄,录入信息量不足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因而目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资信咨询服务,还未面向全社会,只完成了对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信贷 ……此处隐藏5895个字……签署合同。开发过程中业主除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管与跟踪外,还要对合同中各项指标进行阶段性的测试与验收。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发成功,都离不开业主与开发商的紧密配合。
3.开发项目验收及产品推广一个开发项目完成之后,业主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除针对软件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外,还需对系统维护的方法、各种文档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才能移交业主。如何使项目推广开来?这还需要组织一批人业务人员去商业银行进行培训,完成项目的推广与应用工作,而“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便可以胜任此项工作。因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以“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的身份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工作,这些业务人员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熟悉,另一方面对需求的编写全过成比较了解,同时又因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发,因此对征信项目建设也较熟悉。
所以,在项目完成之后,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制度的编写也应由其完成。在项目建成以后,为建立起征信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桥梁,需要有一批既熟悉征信系统又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员参与工作。特别是在今后培育、推广征信局的信用产品方面,以及商业银行如何正确使用征信报告等方面,都需对商业银行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征信调研报告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征信事业在我国已经开始起步,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组织建设《银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非常及时的。为了能够使个人征信系统尽快投入使用,避免在开发过程中出现失误,在个人征信系统启动之前,项目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该对困难进行充分的考虑。
一、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难点
以往人民银行开发的软件项目数据项较单纯,数据量相对较少。例如,会计支付系统、银行卡数据交换平台系统、企业信贷登记系统等就是如此。这些项目大都是以商业银行的交易数据为主,数据项少,而且一般软件不含客户的资料信息。即使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含有一定的企业资料信息,但企业贷款客户量(全国只有400万户)也远远少于个人贷款客户量(仅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一项就有600万户)。而个人征信系统内容比较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数据项繁多。它涉及商业银行所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房屋信贷、助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等。②数据量庞大。它涵盖了商业银行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客户资料信息及交易信息。③数据覆盖面广。数据库的建设不但有商业银行的数据,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还会采集公安、司法、社保等社会信息。④数据标准不一致、数据存放分散。由于各家银行业务系统建设的时间背景不一样、使用数据库类型不一样、管理模式不一样,数据结构与标准便不一样。有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数据库分散在各盛市,有些商业银行业务数据则集中管理。因此,在项目建设中应对上述困难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国内某些征信公司也曾开发过类似软件,大多是以失败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①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忽视了业主的需求,造成开发出来的产品不符合业主与用户的要求,难以投入实际应用。②业主在开发项目过程中没有履行监管与验收的职责,使项目成果质量大打折扣。③因业务需求编写人员不参与项目开发,需求书编写完之后一走了之,造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问题,软件人员不知向谁咨询,使开发结果偏离业务需求。④在开发过程中没有注意培养日后的项目应用与管理人员,造成开发与应用衔接不上,出现系统维护不到位、故障排除不力、项目文档无人管理、制度管理衔接不上,使项目不能顺利移交给业主。以上种种原因导致最初一个很好的设想,结果是开发出来的产品无法推广使用,得不到业主与用户的认可。
另外,在征信产品的推广使用方面,银行从业人员一时间还脱离不了传统的工作方法。在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考查方面,一直沿用传统的资信审查办法,很难马上采用“信用局分”的理念去辨别一个客户的信用。在新的贷款品种推出时如何正确利用征信产品嵌入在贷款审核流程中去替代和简化传统的做法方面,还显得不成熟。这些都需要征信局的从业者对商业银行进行培训,才能使个人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应用的更广泛、更深入。
二、项目开发中应采取的措施
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参与并完成了个人征信系统业务需求书的编写工作。经过多家银行历时一年的研究与讨论,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对需求书的初稿已达成一致意见。这是项目成功的良好的开端,为今后的项目开发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矗
1、建立技术开发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沟通渠道
为了避免在开发工作中软件人员对业务需求的理解上出现差异,建议在开发过程中要求编写人员以“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的方式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工作。在开发工作中主要起以下作用:①为软件开发人员提供准确的需求解释与可靠的数据分析。由于软件开发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不熟悉,加上软件开发人员的流动性较强,新加入的软件开发人员需要对业务需求进行重新学习。②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数据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数据采集过程中业务数据项的变更,软件开发人员很难取舍判断,需要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协作。③因商业银行数据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账户不完整(客户只有存款无贷款)、时间不完整(有些数据只有时点数)、产品不完整(贷款品种存放数据库不一致),整合起来很非常困难,如果没有业务人员全程跟踪到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中,最终项目便可能与业务需求偏离太大。
2、项目建设需要业主的监管
为了保证个人征信系统项目的开发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开发工作,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应组织专人负责项目的开发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与各家商业银行是个人征信系统项目开发的业主,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摆正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业主与用户向开发商提出业务需求,开发商依据业主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完成项目开发。为达到以上目的,业主应就项目的各项指标及完成情况与开发商签署合同。
开发过程中业主除按照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与进度进行监管与跟踪外,还要对合同中各项指标进行阶段性的测试与验收。任何一个项目的开发成功,都离不开业主与开发商的紧密配合。
3、开发项目验收及产品推广
一个开发项目完成之后,业主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除针对软件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检测外,还需对系统维护的方法、各种文档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才能移交业主。
如何使项目推广开来?这还需要组织一批人业务人员去商业银行进行培训,完成项目的推广与应用工作,而“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便可以胜任此项工作。
因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以“项目特约开发组”成员的身份全程参与项目开发工作,这些业务人员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熟悉,另一方面对需求的编写全过成比较了解,同时又因全程参与项目的开发,因此对征信项目建设也较熟悉。所以,在项目完成之后,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操作规程及制度的编写也应由其完成。
在项目建成以后,为建立起征信局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桥梁,需要有一批既熟悉征信系统又熟悉商业银行业
务的人员参与工作。特别是在今后培育、推广征信局的信用产品方面,以及商业银行如何正确使用征信报告等方面,都需对商业银行进行经常性的培训。